(2013)连钢民初字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孝刚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山东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黄知山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刚,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山东村民委员会,黄知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钢民初字00084号原告李孝刚。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山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山东村。负责人林景智,系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黄知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刚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山东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黄知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孝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孝刚承担。审 判 长 徐世江人民陪审员 魏长城人民陪审员 魏 国二〇一三��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