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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燕申请执行吕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吕荣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吕荣艳。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吕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燕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荣艳偿还其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吕荣艳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山北路营业部开立的账户内的资金430909.33元,划拨被执行人吕荣艳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8200元,合计439109.33元,并依法适用执行分配程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燕23481.40元。现被执行人吕荣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良豪审 判 员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