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潭民一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湘诉被告刘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湘,刘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一初字第1477号原告刘亚湘,男。被告刘江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湘诉被告刘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湘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湘撤回对被告刘江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湘负担。审 判 员 贺伏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炎辉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