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景峰、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3)长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与于广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峰,于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峰。被申请人于广德。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3)长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于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务费10000元。本院于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件款10000元交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景峰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