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孙小虎与周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虎,周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孙小虎,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敏杰,男,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虎与被告周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虎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小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孙小虎负担。审 判 长 陈中先审 判 员 李 腾人民陪审员 方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