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民一初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贾某与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谢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2189号原告:贾某,男,汉族,居民,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女,汉族,居民,1979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家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