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8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英、彭思捷与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彭思捷,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840-1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组。申请执行人彭思捷,女,200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英,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组。负责人王东元,组长。上述申请人刘英、彭思捷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