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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小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狮执审字第1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小萍,女,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3)第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原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吴小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石狮市永宁镇下营城外74号开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3年8月22日,申请人原石狮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的规定,作出狮卫医罚字(2013)第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吴小萍处以罚款8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申请人原石狮市卫生局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小萍依法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吴小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3年10月16日,原石狮市卫生局并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职权由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使。本院认为,申请人原石狮市卫生局作出狮卫医罚字(2013)第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吴小萍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原石狮市卫生局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3)第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吴小萍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罚款8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缴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吴小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吴小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寿庆审 判 员  王振胜代理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