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商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泰兴市沿江气体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三龙气体供应站、陆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沿江气体有限公司,泰兴市某某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商初字第1146号原告泰兴市沿江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某镇某村。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小红(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某某站,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某某路某某号。负责人某某。被告某某,男,1952年12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000,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沿江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某某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