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某甲、马某等与郭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马某,郭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郭某甲。原告:马某。被告:郭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马某诉被告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马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小宁审 判 员 陈立珍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计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