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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某甲、马某等与郭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马某,郭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郭某甲。原告:马某。被告:郭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马某诉被告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马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小宁审 判 员  陈立珍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计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