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厦民终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州时代华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哈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州时代华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哈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终字第3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时代华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六一中路488号利伟商厦1#楼5层201单元。法定代表人刘云,总经理。原审被告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31号时代金典大厦703单元。法定代表人阴平。委托代理人庄凡,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厦门哈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09号地下一层101-154单元。法定代表人廖龙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凡,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时代华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哈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4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愿意与被上诉人福州时代华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晓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