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静民初字第4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与刘长军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刘长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4493号原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志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