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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民初字第45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玉清与刘建林、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清,刘建林,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民初字第4599-2号原告张玉清,女,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李继智,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林,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9号金艺大厦四层。负责人高德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清诉被告刘建林、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林、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建林、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清撤回对被告刘建林、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洪森审判员  刘克艳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红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