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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代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樊香林与被告代县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选厂、李二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香林,代县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选厂,李二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代民初字第22号原告樊香林,女,1958年8月2日出生。被告代县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选厂。负责人李建平。被告李二毛,男,65岁。原告樊香林诉被告代县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选厂、李二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香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原告樊香林负担。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海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