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代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樊香林与被告代县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选厂、李二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香林,代县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选厂,李二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代民初字第22号原告樊香林,女,1958年8月2日出生。被告代县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选厂。负责人李建平。被告李二毛,男,65岁。原告樊香林诉被告代县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选厂、李二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香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原告樊香林负担。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海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