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催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富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富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催字第0026号申请人无锡市富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占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雪芬,女,1979年4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无锡市富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10300052/22100788,出票日期2013年6月7日,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苏州亚玛达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民振塑粉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木渎支行,汇票到期日2013年12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富华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 怡 众审判员 姚勇燕审判员严汉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