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山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洪文财与张圣民、韩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财,张圣民,韩广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洪文财,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圣民,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韩广新,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文财与被告张圣民、韩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文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文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文财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