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山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洪文财与张圣民、韩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财,张圣民,韩广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洪文财,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圣民,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韩广新,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文财与被告张圣民、韩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文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文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文财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