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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徐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