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徐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