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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包金兰与被唐佑彪、唐良海、唐抱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金兰,唐佑彪,唐良海,唐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包金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唐佑彪,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唐良海,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抱群,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包金兰与被执行人唐佑彪、唐良海、唐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唐佑彪、唐良海、唐抱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包金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包金兰要求被执行人唐佑彪、唐良海、唐抱群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及执行费10400元合计人民币8267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佑彪、唐良海、唐抱群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佑彪、唐良海、唐抱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6720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顺审判员  陈立华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玉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