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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关XX犯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汝刑初字第0040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XX,男,1971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08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0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蔡芳,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及辩护人蔡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关XX驾驶豫P1Z0**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省道206商桐路罗店镇双庙村路口附近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致陈某某(男,1947年06月04日生,农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关XX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关XX在案发后及时让他人拨打“120”抢救伤者及拨打“110”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关XX无违法犯罪前科。2013年12月08日,死者家属与被告人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被告人关XX自愿救助给死者家属30000元并履行完毕;2、死者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庞某某、朱某某、赖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驻公交认字(2013)第0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汝南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和解协议、死者家属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XX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及时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XX积极补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关XX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情况,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补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清华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人民陪审员  唐新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