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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七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七初字第00033号原告郭某,男,住所地义县。被告谢某某,女,住所地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霍再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仕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