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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珍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珍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551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福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娟,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傅达清,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被告陈珍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珍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文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