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兆恩与被执行人张守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兆恩,张守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53号申请执行人何兆恩,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守南,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款项30550元(另利息从2012年2月16日计至2012年10月26日)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357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守南银行存款3090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振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