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民一终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范庆法与王守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守增,范庆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一终字第1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增。委托代理人徐明巧,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庆法。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守增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上诉人王守增在本院通知的预交上诉费期间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守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蕾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