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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黄承福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田东县国土资源局,黄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审字第16号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本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军,田东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麻荣春,田东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人黄承福,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田东县祥周镇祥周村圩尾屯第**组村民。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黄承福交出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0.75亩土地,清除地上种植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田东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东国土资征责(2013)12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田东县祥周镇祥周村尾屯第19组村民小组位于邕色二级公路南侧的集体土地面积79.08亩农用地作为百色港田东港区祥周作业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其中征用到被执行人黄承福承包的集体土地面积0.75亩,田东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方案,依法支付给被申请人黄承福的地上青苗费及附着物补偿费6540元,田东县国土资源局已书面通知被申请人黄承福领取该项费用,并自行清除地上种植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但被申请人黄承福以征地的各种补偿费过低为由,拒绝领取地上青苗费及附着物补偿费,且不愿清除地上种植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为了不影响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田东县国土资源局将被申请人黄承福拒绝领取的地上青苗费及附着物补偿费6540元人民币依法申请田东县公证处提存公证。并已2013年12月11日对被申请人黄承福作出了《田东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交出被征收土地、自行清除地上种植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2013年12月14日又向黄承福发出催告书,但被申请人黄承福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没有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征责(2013)12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该宗地已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且百色港田东港区祥周作业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属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为了不影响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以及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公共利益需要,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征责(2013)12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征责(2013)12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由田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黄承福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黄承产人民陪审员  梁 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