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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忠法民初字第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北京毕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毕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忠法民初字第03651号原告北京毕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法定代表人郑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玉奎,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忠州大道山东路。法定代表人郭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生,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毕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毕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毕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835.50元,由原告北京毕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耀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盘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