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侯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林功敏与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功敏,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林功敏,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LAWRENCEARNOLDDENTON,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苏,女,1969年10月出生,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总务人事。申请人林功敏与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经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林功敏与福��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除已支付给林功敏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所有医疗费外,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还应支付给林功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伍万肆仟肆佰壹拾柒元整(¥54417元),该款被申请人应于2013年12月10日之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申请人。因林功敏的所有医疗费是由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代垫,且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给林功敏的理赔款54417元中已包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故由闽侯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所理赔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赔偿款项(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等)归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所有。林功敏自愿放弃向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主张其他劳动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自愿确认从2013年12月2日起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三、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完以上款项54417元后,今后无论林功敏的伤情有何变化,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林功敏也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或诉讼请求。2013年12月24日申请人林功敏与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确认。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林功敏与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在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少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星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决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