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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秀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871号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号和顺苑*幢3-1。组织机构代码:68390869-0。法定代表人贺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蔡秀丽,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