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修功与张光辉、张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修功,张豪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54号申请人:张修功,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光辉,男,成年,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张豪,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豪驾驶的津DGXX**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豪驾驶的津DG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