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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山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吴美萍与孟得前,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萍,孟得前,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吴美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春华,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得前,男,汉族。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西十一路北段东侧。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168号名都华庭商务楼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萍与被告孟得前、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