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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民初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钦志与被告韩广生、郭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钦志,韩广生,郭艳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初字第3149号原告徐钦志,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广生,男,成年,汉族。被告郭艳萍,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钦志与被告韩广生、郭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钦志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钦志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钦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旭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