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与范凤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法定代表人王卫国,区长。被申请执行人范凤祥,住址唐山市路南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路南房征补字第9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由于被执行房产所有权登记人王某某已故,其继承人范凤祥在《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南新道南侧区域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因此,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2012)路南房征补字第9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搬迁腾空其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某号房屋。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多次催告其自觉履行决定义务。至今被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的申请执行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9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所作出的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9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9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延助理审判员 黄晓璇助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铁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