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后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圣与被告王明福、夏志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圣,王明福,夏志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王新圣。委托代理人曾宪成,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福。被告夏志梅。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显宝。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永喜,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圣与被告王明福、夏志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明福、夏志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圣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福、夏志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圣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