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张某。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赵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需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