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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张某。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赵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需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