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诉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昆山支公司与朱梅龙,大丰市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朱梅龙,大丰市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诉字第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梅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丰市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南翔东路北侧。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459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金春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