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杨玉凤与王昌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玉凤;王昌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杨玉凤,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河县。被告王昌棋,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黎平县罗里乡八卦村七组,现住在陆河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杨玉凤诉称:2013年1月28日晚上20时,当原告在正常行走途中,经河口路时,遭遇被告王昌棋驾驶的无牌摩托车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汕尾逸辉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全身多处骨折,腰部受伤等。因受伤严重又转送到广东省陆军总队医院治疗。经陆河县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因被告的行为至其现在都行动不便,无法正常工作,只能在家休养,到现在为止被告只付了6000元的医疗费,其他的全部医药费都是原告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11757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昌棋同意赔偿原告杨玉凤医疗费6000元(已履行完毕)。二、因被告王昌棋家庭困难,原告杨玉凤同意减免被告仍欠其的医疗费111572元,由原告杨玉凤自己承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51.44元,调解案件减半收取1325.72元由原告杨玉凤承担。以上协议,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武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