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唐民一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郝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2341号原告周某某,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郝某某,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唐念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