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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林徐与种守华、东营市广饶广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徐,种守华,东营市广饶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段英伟,淄博中汇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林徐。委托代理人杜秀云,法律工作者。被告种守华。被告东营市广饶广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广正,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波,律师。被告段英伟。委托代理人刘光鹏,职工。被告淄博中汇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光鹏,男,职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佳,该公司职工。原告林徐与被告种守华、东营市广饶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物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段英伟、淄博中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玉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