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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孟显楼与赵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显楼,赵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孟显楼,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穆村乡东八弓村人,现住。被告:赵志松,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穆村乡东八弓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显楼诉被告赵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显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750元,合计1525元,由原告孟显楼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洪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