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何桂香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香,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沙法行初字第00173号原告何桂香,女,汉族。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成应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冉世明,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龚泽锐,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负责人吴勃,该店店长。原告何桂香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一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报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09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桂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桂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桂香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何桂香。审 判 长 冯 晞代理审判员 张玉晶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