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江县支行诉被告任荣、王德志、郑会长、胡文德、任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江县支行,任荣,王德志,郑会长,胡文德,任刚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江县支行,住所:四川省南江县光雾山大道城庙段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7161-4。法定代表人李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江县支行行长。被告任荣,男,生于1981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大河镇东华山村2社。身份证号码:5137221981********。被告王德志,男,生于1953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大河镇街道明江社区。身份证号码:5130261953********。被告郑会长,男,生于1956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大河镇郑家沟村1社。身份证号码:5130261956********。被告胡文德,男,生于1960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北极乡芭蕉溪村4社。身份证号码:5130261960********。被告任刚国,男,生于1963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白院乡1村2社。身份证号码:513026196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江县支行诉被告任荣、王德志、郑会长、胡文德、任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亿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