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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方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第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L47K**号朗风牌小型轿车,在方正县方正镇团结路与北二街交叉口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9.23mg/100ml。被告人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L47K**号朗风牌小型轿车,在方正县方正镇团结路与北二街交叉口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9.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网上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网上查询结果单,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宋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宇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立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