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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钱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