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纪红收、郭新志等与冀小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红收,郭新志,郭富明,冀小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纪红收,男,汉族,1969年3月8日生。原告:郭新志,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生。原告:郭富明,男,汉族,1957年11月30日生。被告:冀小举,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红收、郭新志、郭富明诉被告冀小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红收、郭新志、郭富明经本院合法传唤,于2013年12月24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纪红收、郭新志、郭富明负担。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