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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刘某,北京科海电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林某,胜利油田物探公司1大队宣传员。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9月22日生一子林帅龙。由于婚后男方对原告和前男友的事纠缠没完没了,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归男方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80000元,婚生子林帅龙由被告抚育。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9月22日生一子林帅龙,现在德州市第五中学读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关系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案。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共同生育一子,应当互相理解,共同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尽力避免影响夫妻感情的事情发生;原告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不同意离婚,因此,无法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秀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