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刑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姜东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东卓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执字第1089号罪犯姜东卓,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2005)吉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东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286.8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0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东卓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姜东卓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东卓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子臣审判员 金钟一审判员 邹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