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樊某某,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樊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志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