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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永顺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郭守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郭守松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210号原告王永顺,1950年8月6日。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被告郭守松。原告王永顺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郭守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王永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郭守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顺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王 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雪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