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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苏阳、苏培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阳,苏培芳,张玉井,刘立胜,吕继东,张宪周,徐丽青,王合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苏阳,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苏培芳,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玉井,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立胜,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吕继东(又名吕纪东,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宪周,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徐丽青,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合庆(又名王合雷),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苏阳与被执行人苏培芳、张玉井、吕继东、刘立胜、张宪周、徐丽青、王合庆借贷纠纷一案,已经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阳于2013年12月17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培芳、张玉井、吕继东、刘立胜、张宪周、徐丽青、王合庆的银行(工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永辉执行员  史言魁执行员  郭士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凡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