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侯志涛诉沧州市融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涛,沧州市融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侯志涛,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中街通用小区。被告沧州市融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缺席)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路40号冀春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涛诉被告沧州市融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志涛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志涛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志涛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家琳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马爱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