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前民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前民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纪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鹏,男,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孙久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前民督字第190号支付令,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及利息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1)前民督字第19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洪柱 微信公众号“”